第二類電信業務營業規章

一、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二、本公司經營範圍為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利用與第一類電信業者之專線以及乙太網路接取網際網路,提供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服務予客戶。

三、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

四、本業務專供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服務之用,非經電信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五、本公司提供下列服務: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頻寬轉售服務。

六、用戶租用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本國人檢附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外籍人士檢附護照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
2.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或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
3.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依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七、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身份證、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及書面委託文件。

八、本服務收費標準如附件。

九、本服務資費調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同時在本公司網站公告。當資費變更用戶不接受新費率,依合約規定本公司得隨時通知並終止契約。

十、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十一、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受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十二、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1.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2.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3.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4.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5. 客戶租用本公司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修費用。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通信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用戶察覺或接到本公司通知之時間為準。

十三、因用戶違反本營業規章、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電信內容違反法令之規定 者,經該法令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其通信服務,惟暫停或中斷通信之期間,月租費用仍應繳納。

十四、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1.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本公司服務專線: 03-4072000、傳真專線: 03-4072001。
本公司電子郵件: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2.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訴事項,於二週內予以口頭或書面答覆。
3. 本公司對於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4.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5. 用戶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應予暫緩催費。

十五、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相關法令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

十六、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供消費者審閱;修正時亦同。


附件

宏碁雲架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類電信業務
網際網路接取及頻寬轉售服務資費表
流量制
GB
$5
下行總 GB 數 (Traffic Out)
頻寬制
Mbps
$1,500
最低使用頻寬為 1Mbps (Top 95% 制)